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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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危险化学品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根据法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等。
法律客观: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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