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证行是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所以,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交合格的单据后,负有第一性的( )。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答案】:C
信用证的特点是:①开证行以自已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所以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交合格的单据后,负有第一付款责任;②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即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与贸易合同彼此独立。对于单据表面描述符合合同要求而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者。开证行有权拒绝付款;③在此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业务,银行只看单据。而不管货物,他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是否中途损失,能否如期到达目的港等等均不负责。对于单据的真伪,专业性术语的翻译、邮递过程中的丢失,也不负责。
信用证的特点是:①开证行以自已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所以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交合格的单据后,负有第一付款责任;②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即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与贸易合同彼此独立。对于单据表面描述符合合同要求而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者。开证行有权拒绝付款;③在此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业务,银行只看单据。而不管货物,他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是否中途损失,能否如期到达目的港等等均不负责。对于单据的真伪,专业性术语的翻译、邮递过程中的丢失,也不负责。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