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
法律主观:
很多人对于进项税不是很清楚,用比较通俗的话来解释就是是你买别人的东西,要交给别人的那部分税金,拿张购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看看,上面注明有税额的那个就是进项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二、一般纳税人不予抵扣进项税情形
1、取得了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用于特殊和非生产经营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用于非正常损失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时间
1、第一个时间点,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类凭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进行认证(扫描、勾选确认)。
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勾选)、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因此这是第一个时间卡点,一定要记住。不要超期认证或超期报送海关抵扣清单。
2、第二个时间点、认证后必须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把认证当成抵扣,只在发票认证了、勾选了。在次月申报期填写申报表时候就不填写这部分认证的数据,导致后面申报不上了。这种情况的扣税凭证,我们称为: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
3、第三点主要针对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液漏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法律客观: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某屠宰厂(系一般纳税人)从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系一般纳税人)购进生猪(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绝枝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该文件并未明确依据何种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此文件的出台有点“下位法规范上位法”的味道,缩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界定的范围。因此,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为屠宰厂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结合前后文件规定容易让人产闹宏烂生这样的误解:屠宰厂只能向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才能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该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是有能力自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这么做显然不妥,却又没有否定的政策依据。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由纳税人自开自抵,存在很大的弊端。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堵塞征管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只是时间问题。如果全面推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上述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但在目前,笔者还是建议上级机关尽快出台政策,明确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凭何种发票抵扣进项,减少征纳双方矛盾,降低基层执法风险,切实落实惠农政策,更好扶持农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