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
我和我老公是06年初一起共同生活的。他有个女儿和我们一起住。我们在06年7月份买了一所住宅。是按揭的,每月需要还贷。当时户主是他的名字。我们一起生活到09年5月份领的证。...
我和我老公是06年初一起共同生活的。他有个女儿和我们一起住。我们在06年7月份买了一所住宅。是按揭的,每月需要还贷。当时户主是他的名字。我们一起生活到09年5月份领的证。在今年6月份他意外身亡。现在有他的母亲和孩子我们三人争执遗产分割。这个房子应该怎么分割。(首付我有掏,而且在生活的这几年我们的钱财一直是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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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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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司法解释还指出: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就是说,你们09年5月补办的结婚证,可以追溯到你们双方达到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如果你们06年同居时已达到结婚实质要件,那从那时,你们就属于夫妻关系。也就是说,你们的那所房子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房子的一半作为你丈夫的遗产来分割。根据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是由你,女儿,她的母亲来分割房子的一半。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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