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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
(家庭总收入-税费支出-家庭经营费用支出)÷家庭人口数
下列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1、家庭从事农、林、牧所得收入;
2、外出务工所得收入;
3、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收入;
4、子女的赡养、抚养性补贴及继承的遗产、捐款等。
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家庭收入是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从事经营的净收入以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及失业保险金; (三)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用土地补偿费以及生活补助费(含职工遗属补助); (四)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五)存款及其利息、有价证券及其红利、购买彩票收入和特许权使用收入;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七)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八)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3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四、不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以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和优待金; (三)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 (四)独生子女费; (五)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六)因工(公)负伤职工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七)按照规定由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九)政府给予特困户的帮扶金; (十)保障对象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减免部分; (十一)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二)对特困户、优抚对象进行走访慰问的慰问款物。。
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总和及家庭人口确定。计算公式为: 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家庭人口 (一)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如提供不出相关的收入证明,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三)已婚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离婚或丧偶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户原则与父母分开计算; (四)原系本县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家庭总收入-税费支出-家庭经营费用支出)÷家庭人口数
下列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1、家庭从事农、林、牧所得收入;
2、外出务工所得收入;
3、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收入;
4、子女的赡养、抚养性补贴及继承的遗产、捐款等。
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家庭收入是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从事经营的净收入以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及失业保险金; (三)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用土地补偿费以及生活补助费(含职工遗属补助); (四)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五)存款及其利息、有价证券及其红利、购买彩票收入和特许权使用收入;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七)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八)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3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四、不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以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和优待金; (三)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 (四)独生子女费; (五)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六)因工(公)负伤职工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七)按照规定由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九)政府给予特困户的帮扶金; (十)保障对象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减免部分; (十一)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二)对特困户、优抚对象进行走访慰问的慰问款物。。
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总和及家庭人口确定。计算公式为: 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家庭人口 (一)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如提供不出相关的收入证明,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三)已婚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离婚或丧偶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户原则与父母分开计算; (四)原系本县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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