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员擅自改变旅游路线是否属于导游员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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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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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第一款指出:导游员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指出: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清洁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从以上两个《标准》、《条例》的部分规定可以看出导游执行活动日程,即使因个人原因,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属于职务行为,旅行社应承担响应责任。
匿名用户
20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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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他是旅行社的委托人,他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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