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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判给女方,但也不绝对。主要是考虑孩子年龄,有利于孩子成长等条件。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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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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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09年3月结婚的,先办结婚证,结婚是在农历八月份的,结婚后的第1天就生下了女儿,早产的,才四斤一多,因为重男轻女的现象特别严重,生下孩子,公婆甩都不甩,直到满月,别人夸着孙子漂亮的时候,才开始注重起孩子来,他们(公婆、丈夫)会抱怨,婚后的生活是一百八十度大逆转,丈夫,喝酒,三更半夜回来,耍脾气,婆婆的唠叨,瞎编乱造,要我“乖乖的”,权利都在婆婆的手上,瞎编乱造,然后再据理力争,可以让全村的人都知道,好证明她的讲理~~~一家人,说着两家话,丈夫听信婆婆,公公也听信婆婆的,婆婆很是嚣张,随便造一句话,公公讨厌我,丈夫说我,连去其他的地方都要报告,回来,看到他们那样,不准吵架,吵架就是别人陷害,邻居陷害的,没人敢理我,屡次不改,丈夫喝醉回来,说要把孩子和我杀了、剁了,我没有手机,连报警的都不能,公婆说着我疯癫,说着他儿子有理,平常丈夫就骂我、咒我—— 我对于他们家的教养、瞎编乱造无法忍受,每次带着孩子回家,感觉特别的丢脸,公婆、丈夫就会找亲戚来说和,保证百分百改正的,但都是一次又一次的被骗,每次回家,都可以今天对你好一点,明天你就得看我脸色,反正你是嫁人了,回家你妈妈也会让你回家你妈也会让你回来,又没钱,没手机,想回去都难,这是我公公说的话,在生下孩子,我从没有想过 ,我有个家,那是新建的房子,我从没有想过,我认为我也许哪天会死掉的,因为公公喜欢耍排,认为自己房子也盖了,媳妇娶了,孙子也有了,媳妇不重要了,是土妇女了~~~还说孩子不是我生的(他花钱的,我才能剖腹生的)~~~我很是气愤,婚前恋爱,我曾为他割过脉,缝了11针,想分手,男友的跪地请求,雨天哭泣要去死,我的心软,他不甘心,利用宝宝把我留在身边做了老婆~~~怀孕期间,丈夫对我非常好,他可以炒各种我想吃的菜、饭、面等,生活是其他媳妇都羡慕的~~~直到我被推进剖腹产室,我以为我的选择是对的,可事实证明,那样的美丽只维持到了我结婚的那天,婚后第一天宝宝生下就再也不同以往了~~~婆婆出门的造言,我变得好坏的女孩,回家欺负我,她都可以说我胳膊往外拐,疯婆子,不顾家;我多次原谅他们,但他们好让我失望~~~月子是我自己照顾的小孩,现在的我,是站一小时,脚就承受不住,每当下雨都会脚酸、背酸,心理的阴影徘徊憋在心理,老是噩梦尖叫醒来~~~在和他说离婚时,他曾经写过离婚协议书,要一次给他9万,孩子归他,明天立马去办离婚,我连回娘家的钥匙都被他收了,他威胁、恐吓我,甚说连我老爸都要宰了~~~我心酸死了,我出外工作了一年,现在回(娘)家了,但我孩子,变得好沉默,从别人的话语中,我知道女儿想妈妈能回家~~~我也好想回去看她,但~~~他,会做出特别让人失望的事来,这一直是我一直以来的心理的伤,我想要离婚,但我听说诉讼离婚,孩子就归他了,村里的人都知道他的“疯癫“,我想知道,他那样的行为,虽然没打过我,但拿刀要杀我、剁孩子,生活就是喝酒抽烟、耍大牌、说粗话~~~学习没有跟上,素质也低,我公婆是近60的了,我认为他们没有经济再支持孩子上学,对于一个那样的身为人父亲,我觉得给予不了孩子很好的教育,我决定离婚,想请问下,孩子我有可能归我吗?打官司费用是怎样的?真很想和他一刀两断——我想早点离了,法院会一次通过吗?我和他一年没有同居~~~他家的财产(房子)、精神损失赔偿这些我都可以不要,我想要回孩子,而且是和他再无任何瓜葛,连抚养费用都不必他,只要他不再伤害我们母女就成~~~求求懂法律的给予比较全面的解答,深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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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不是着孩子的大小,而是根据哪一方更适合抚养孩子而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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