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民族关系
在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机关致力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民族成员彼此尊重,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维护祖国的统一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大家共同努力,将自治县建设成为一个民族团结、文化繁荣、科技进步和人民富裕的区域。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自治县内各民族公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公正和平等的原则。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享有语言文字的自由,可以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强调了尊重和保护民族文化的重要性。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维护民族团结,禁止任何破坏团结、分裂民族或侮辱少数民族的行为。宗教活动必须在合法框架内进行,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
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会与各民族代表充分协商,重视他们的意见。同时,所有官方文件和标志都必须标明自治县的全称,以体现其自治地位。
扩展资料
(1989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5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1995年1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