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学校可以拒绝弱智学生吗,有没有相关法律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正常学校不可以拒绝弱智学生。
《义务教育法》第4 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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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小轩(化名),今年8岁,出生时因难产导致发育较晚,今年9月份开始入学,但是没有几天,他就不能再上学了。由于同学家长的联名反对,他现在只能在家。小轩的爸爸郭先生称已经做过康复训练,同时申请陪读,但是40多名家长们仍是坚决反对。
对此,校方称正在协调,至今没有结果。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家长介绍,听自家孩子说,小轩上课不专心,好做小动作,说话不着调,有时候还会做出怪异的表情。总之,他们不希望自家孩子与其共同学习。
作为一名健全儿童的家长,不希望自己的孩子与智力有障碍的孩子接触过于紧密,以免受到不良影响,其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具体做法不能违法。小轩是无辜的。他仅仅因为出生时难产导致发育较晚被指好动影响同学正常学习,而被其他家长和学校无情地逐出学校大门。
这一窘境不免让人感到脊背发凉,心生哀叹,家长们太自私、太无情了!其实,家长和学校的做法,已经侵犯了小轩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种做法应当得到切实纠正,给小轩一个说法。
笔者查阅了一些地方的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通常情况下,学校不得拒收轻度弱智儿童,有条件的学校可接收中度智障儿童。据小轩母亲说,孩子单独吃饭、上厕所等都能自理。这表明,小轩能够生活自理。
如果小轩可以生活自理,仅仅是反应迟缓或好动的话,小轩应属于濮阳市油田第三小学的正常接收对象,学校没有理由将他拒之门外,其他学生家长更没权利有阻挡小轩上学。学校更不能因为家长联名反对,而逾越法律界限。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4 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也就是说,适龄儿童进入学校学习,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受教育权利,任何人都没有权力予以剥夺。对学校来说,每个孩子都是平等的,要同样都对他们敞开大门,平等地保护孩子受教育的权利。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执行学籍管理制度,不得拒绝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责令学生留级、停学、转学、退学,不得开除学生。第2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
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从中可以看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非法侵犯,若是当地没有开设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话,濮阳市油田第三小学就不能将小轩拒之门外,否则,学校涉嫌侵权。
参考资料:人民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15-03-05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因此,家长和校方要相互理解,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