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徽省对退役士兵安置有什么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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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没有最新的信息,但是我找到了2013年的信息,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一、我省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如何适用安置政策?
答:(一)2011年11月1日之后入伍、2013年冬季退役的士兵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安置政策,即由当地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发给经济补助;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保障第一次就业。
(二) 2011年11月1日之前入伍、2013年冬季退役的士兵可选择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出台前当地的安置政策,其中自谋职业的,自谋职业金标准不低于安置改革前的标准;也可选择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安置政策。
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如何安置?
答: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自主就业,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我省按照不低于部队退役金(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增发的)标准1︰1的比例发放经济补助。在此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城乡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地经济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安排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当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改革前总额。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自愿参加当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家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招聘和国有企业招聘时要分别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招聘符合岗位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三、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如何落实岗位?
答: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拟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由上一级市统筹安排。
在招录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政府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用人单位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对服现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一、我省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如何适用安置政策?
答:(一)2011年11月1日之后入伍、2013年冬季退役的士兵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安置政策,即由当地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发给经济补助;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保障第一次就业。
(二) 2011年11月1日之前入伍、2013年冬季退役的士兵可选择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出台前当地的安置政策,其中自谋职业的,自谋职业金标准不低于安置改革前的标准;也可选择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安置政策。
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如何安置?
答: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自主就业,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我省按照不低于部队退役金(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增发的)标准1︰1的比例发放经济补助。在此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城乡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地经济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安排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当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改革前总额。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自愿参加当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家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招聘和国有企业招聘时要分别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招聘符合岗位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三、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如何落实岗位?
答: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拟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由上一级市统筹安排。
在招录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政府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用人单位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对服现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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