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家庭法
甲、乙结婚后,因甲无生育能力,夫妇二人决定收养一子。2005年10月20日,甲、乙收养了12岁男孩丙,并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一年后,甲、乙因煤气中毒双亡,甲的父母丁、戊希...
甲、乙结婚后,因甲无生育能力,夫妇二人决定收养一子。2005年10月20日,甲、乙收养了12岁男孩丙,并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一年后,甲、乙因煤气中毒双亡,甲的父母丁、戊希望丙由生父母领回抚养,但丙的生父母不同意。丙要求丁、戊抚养,丁、戊以丙与其没有血缘关系为由拒绝抚养。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戊履行抚养义务。
问:(1)甲、乙死亡后,丙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自然恢复?
(2)甲、乙死亡后,丙的养祖父母丁、戊是否有抚养丙的义务? 展开
问:(1)甲、乙死亡后,丙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自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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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知友,甲乙为合法收养,和生父母双方签订了送养和收养协议,收养关系成立。
(1)甲、乙死亡后,丙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自然恢复?答案是否定的。《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甲、乙死亡后,丙的养祖父母丁、戊是否有抚养丙的义务?答案是:甲乙死亡后,丁、戊成为丙的监护人,要承担抚养责任。
如果丁、戊对抚养丙异议,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丙的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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