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于17%的税率,2009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零售各种服装,取得含税销
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于17%的税率,2009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零售各种服装,取得含税销售额585万元;将零售价为2.34万元的儿童服装作为六一儿童节礼物无偿捐...
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于17%的税率,2009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零售各种服装,取得含税销售额585万元;将零售价为2.34万元的儿童服装作为六一儿童节礼物无偿捐赠给某贫困山区小学;当月购入服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金为36万元;购进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0万元;由于管理不善,上月购入的账面价值为5万元的衣服被盗。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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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85.34万元(85+0.34万元)
1、零售各种服装(含税):585÷(1+17%)×17%=85万元
2、捐赠视同销售(含税):2.34万元÷(1+17%)×17%=0.34万元(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进项税额:36.85万元(36+1.7-0.85)
1、购入服装: 36万元
2、购入设备:10×17%=1.7万元(财税[2008]170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固定资产抵扣)
3、因管理不善导致服装被盗,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0×17%=0.85万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当月应纳增值税:85.34-36.85=48.49万元。
1、零售各种服装(含税):585÷(1+17%)×17%=85万元
2、捐赠视同销售(含税):2.34万元÷(1+17%)×17%=0.34万元(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进项税额:36.85万元(36+1.7-0.85)
1、购入服装: 36万元
2、购入设备:10×17%=1.7万元(财税[2008]170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固定资产抵扣)
3、因管理不善导致服装被盗,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0×17%=0.85万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当月应纳增值税:85.34-36.85=48.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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