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劳动局电话
上海市闵行区劳动局即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联系电话是021-33883995。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北路168号
联系电话:021-33883995
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扩展资料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就组织实施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提出办法和意见;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才高地建设政策,促进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综合管理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培养培训工作;
负责管理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本区人才引进、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本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拟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继续教育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外智力引进工作。
(三)实施促进就业工作,拟订本区促进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就业援助,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综合管理本区就业工作及其相关服务机构,拟订相应的政策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负责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负责各类以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四)规范和指导本区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依据本市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关政策、实施细则,制订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区科级干部轮岗交流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区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
(六)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制订本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核、管理工作;
指导、协调本区处级以下(含处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综合管理企业工资工作;负责区内企业分配的宏观调控;根据市有关政策规定,规范企业内部分配管理以及执行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八)负责本区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制定考核意见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党政领导、重大经济政策的考核奖励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审核以区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项目和人员;承办以区政府名义任免的人员任免手续;负责办理有关惩戒或申诉工作。
(九)综合管理本区社会保障工作;统筹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征地养老保险调整标准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征地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负责农保养老金、征地人员养老费的审核和发放工作;负责落实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历史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置工作。
(十)负责本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和依法行政监督工作;负责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预算费用的核定、分配调控和管理;负责本区干部保健费用和区公务员2%补贴医疗费用审核和管理。
(十一)综合管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协调、指导、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及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负责本区外地劳动力就业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用工单位规范有序用工。
(十二)负责管理促进就业、失业基金和属于社会保障资金范围的各类专项资金,制订与劳动就业基本社会保障相关的各种制度和办法,并在本区内组织实施。
(十三)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闵行区政府网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闵行区政府网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概况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