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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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风儿148
2016-05-28 · 超过55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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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
指南和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8〕34号文)的有关要求,为更好地为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编制《厦门市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厦门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上查阅本《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01、组织机构
02、规范性文件
08、办事指南
06、行政性收费
26、行政处罚
27、行政强制
28、行政救济
03、规划计划
04、统计信息
11、应急管理
29、公示公告
30、其他
序号为信息类别。具体信息目录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公共查阅地点:厦门市工商局一楼(湖滨南路43号)
(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查询方法
1.登入(录)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
2.在本机关大楼一层设置的公共查阅点获取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索引的格式为:
(五)索引号编制说明
索引号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组成。
信息名称是指信息的标题。
发布机构是指信息发布主体。
内容概述是对所发布信息的简要概括。
信息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备注/文号是用于填写文号或信息相关的说明。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将根据申
请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申请受理机构
单位名称:厦门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通信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43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
也可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送交的,请在信封左上角或在电报、传真件上注明“信息公开
申请”的字样。
3.口头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面申请方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
构代为填写《申请表》。在口头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配合工作人员记录申请人的姓名、
年龄、职业、身份证明、通讯地址等基本要素。最后需申请人签字或签章确认。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要求公民持本人身份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持营业执照或机构代
码证件,书面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本人身份等有效证明。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
则在登记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情况或信息掌握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情况;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
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之日超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的,不得公开政府信息。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在公开前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
成本费。标准按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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