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辞职档案人才市场不接受怎么办 10
个人档案需要通过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所以可以让前单位提交。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规定:
第五条 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 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 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员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时,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其人事档案应由原用人单位在1个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转档案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实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如果员工属于上题所述的流动人员,其档案的转递还应遵守下面的规定: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因此在档案的转递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将档案交给员工由其自行办理转递手续。有些员工自己也不明白为什么要自己保存,就糊里糊涂的拿回来了,有的好奇的打开来看看。殊不知,档案是不可以随意开封的,就是档案的主人也不可以,只有档案的管理人员才有这种权利。而且档案一旦交由员工自行保管,还可能造成档案管理机构不接收的严重后果。
不接受我要怎么办呢?
可以先去人力资源管理局或者劳动局咨询相关情况,最主要是弄明白人才市场那里不接受档案有没合法合理,如果合法合理,就继续咨询人力资源管理局或者劳动局的工作人员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才好,看看有没其他的途径,而如果本来是应该人才市场接受的,它没有做好这些,就可以通过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