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的组织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推动和促进全国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会遵循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路线、政府的各项方针和政策,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研究设备管理的理论、政策和措施,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推进我国设备管理现代化,为“四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坚持“以我为主,博采众长,融合提炼,自成一家”的方针,总结我国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的经验,借鉴外国的经验,逐步探索建立一套适合我国情况和特点的现代化设备管理制度和方法。
第四条本会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各行业设备管理协会的工作。面向基层,为企业服务。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充分发挥从事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的干部、科技人员的作用。
第五条本会主要任务:
二、工作任务
1.积极组织宣传和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并组织交流推广经验;
2.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评选及升级活动;
3.积极推行设备综合管理,以不断提高设备综合效率、追求设备寿命周期费用的经济性为目标;
4.组织交流推广设备管理的经验、研究成果和设备维修、设备改造的新技术、新工艺;
5.举办讲座和培训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干部、科技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6.通过地方、行业设备管理协会和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的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设备管理和维修方面的咨询、服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闲置设备的调剂工作;
7.编辑出版《中国设备管理》等刊物,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介绍国内外设备管理、维修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8.发展同国外设备管理、维修团体和工作者的友好联系,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
9.积极开发有关设备管理的重要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三、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团体、个人,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备管理协会和计划单列市设备管理协会;
2.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直属机构和其他行政部门的行业设备管理协会;
3.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部门从事维修的学术团体;
4.大中型企业;
5.从事设备管理、维修的学会、研究会、学术团体,从事设备管理、维修工作的科研、教学、情报单位以及从事维修配件供销业务的单位等;
6.从事设备管理、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有一定业务水平的领导干部;
7.对设备管理有专门研究的专家、学者,在设备管理部门工作、有经验的工程师、经济师、统计师以及有丰富经验的技师等。
第七条会员申请、审批程序:
1.有关设备管理协会可直接申请为团体会员、企业申请为团体会员时需由本单位领导同意,均应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一般由地方、行业(部门)、企业设备管理协会吸收,并参加个人所在协会的活动。本协会根据情况直接吸收少数在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士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即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3.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4.优先取得或订购本会编印的业务、技术等资料。
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积极宣传协会宗旨,热心协会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为协会撰写学术报告,提供科研成果和经验资料,如实向协会反映情况;
4.团体会员每年初应向本协会作书面工作报告;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本会对会员进行业务联系的指导。
工业集中的省辖市设备管理协会、大中型企业,原则上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部门)设备管理协会申请成为团体会员。为了及时交流情况,他们中的少数团体会员可以同时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保持双重联系。
第十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由所在协会除名。四、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的组织机构如下:
l.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常设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各行业协会按分配名额推选产生。其职责是:
(l)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查协会的工作报告;
(3)修改协会章程;
(4)选举组成理事会。
2.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会一般三年召开一次,可与年会同时进行。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订协会工作计划;
(3)领导协会工作;
(4)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5)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6)审查推荐有关设备管理、维修的优秀学术论文和先进经验,建议国家有关单位和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3.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职责。其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执行协会的工作计划;
(3)召集理事会;
(4)根据会长提名任命秘书长。
4.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任命。
5.协会设秘书处,在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理事在任期内,由于工作变动不从事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调整,推荐合适人选为理事,报协会秘书处同意,原理事即由新理事代替。
第十三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知名人士,为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第十四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秘书处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均实行聘任制,由主任委员提名,秘书长同意,并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秘书处统一聘请。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五、附则
第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1.团体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2.政府资助;
3.协会举办讲座,出版书刊,为企业提供服务等事业收入;
4.团体、单位资助。
第十六条本会的终止程序:
1.由本会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本会解散议案,经常务理事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同意本会解散;
2.报主管部门批准;
3.到民政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4.本会即行解散。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