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有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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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r\n》(主席令[2007]6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r\n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r\n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r\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r\n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r\n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r\n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r\n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r\n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r\n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r\n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r\n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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