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商务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商贸流通、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粮食工作及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落实的措施办法;拟定乌海市商贸流通、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粮食工作和服务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市流通体制改革意见,指导流通企业改革,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研究提出市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措施办法,促进城镇市场发展;制订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指导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区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区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全市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职责,拟订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措施、办法;推动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承担组织实施全市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职责;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监测分析全市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拟订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承担全市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市场体系建设,提出粮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确定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并指导实施;组织落实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推进全市粮食流通科技进步和新技术推广;承担全市地方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乌海市本级储备粮油调运和仓储管理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工作;负责政策性粮食和军粮供应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粮食行业财会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七)负责商务、粮食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负责“12312”商务举报投诉体系建设和运行;监督、指导各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建立部门之间执法协作机制;负责规范行业经营行为,进行行业标准化管理,开展评等晋级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对外贸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乌海市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对外贸易相关商品、技术进出口计划管理;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计划的申报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负责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登记备案。
(九)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十)负责加工贸易、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和品牌发展项目管理工作。
(十一)执行国家、自治区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落实国家、自治区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政策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十二)根据授权代表乌海市人民政府同外国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处理国别(地区)地方间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联系外国驻华官方商务机构及外商驻市代表机构,联系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
(十三)组织实施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协调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产业损害调查,负责产业损害和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的建设;指导协调国外对本地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协助完成涉及乌海市的多边、区域及自由贸易区等经贸谈判工作。
(十四)负责乌海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加强与俄罗斯、蒙古国等国家和地区经贸合作;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外派劳务、境外就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承担市对外援助工作管理职责,负责国际无偿援助项目,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乌海市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外商投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和管理乌海市吸收外商投资工作,跟踪服务外商投资的重点项目;依法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和申报、备案等工作。
(十六)负责商贸流通、利用外资、粮食行业管理和服务业发展的调查、研究和统计信息工作;负责监测分析本地区商贸流通、对外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粮食工作和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运行状况。
(十七)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境外投资合作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中介服务、投资调解等方面的问题;负责对外贸易、引进外资和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促进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