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有违章!处理了不交罚款能检车吗?
不处理违章仍可进行车辆年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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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己处理罚款未交车辆是不可以进行年审的,违章处理只有扣分和罚款缴纳之后才算处理完成。
关于违章处理的相关规定为:
1、需要带机动车行驶证、本人驾驶证、身份证及处罚单(若无可不带),去当地交警大队或各支队打印违章罚款单(处罚决定书),在15日内去罚款单上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即可。
2、目前查违章的方法除了在交通执法站查询,还可以通过交警车管所网络查询、手机APP软件查询、违章短信提醒、电话自助查询等等。
3、机动车违章是指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机动车违章查询便是查询这类违章行为的。交通违章后的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扣押车辆)、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注销驾驶证、行政扣留,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处理违章仍可进行车辆年审。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2008年11月17日,【2007】行他字第2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7]鄂行他字第3号《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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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违章不予年审交警败诉 法院:属适用法律错误
陈女士的车应于2013年4月年审,但是她一直到了去年10月才去年审。2013年10月29日,陈女士的车通过安全检验,但是检验点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业务窗口以涉案车辆存在交通违法未处理为由拒绝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陈女士这才发现,从2013年6月15日至2014年10月29日,其小车有16宗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而且其中15条的违章都是因为被拍到“没有按规定年审”。对这15条违章,她表示异议:“未年审是同一个违法现象,为什么要算15次?”
为使自己的车尽快合法上路,陈女士于去年11月14日下午前往佛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再次申请办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但是,佛山市交警支队仍以机动车登记系统显示涉案机动车处于交通违法未处理状态为由,拒绝了陈女士的申请。
去年11月28日,陈女士一纸诉状将佛山市交警支队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交警支队不给予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法,并限时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同时赔偿她每天约150余元的损失。
法院判决交警不予年审属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认为,《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前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未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可以产生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后果。
法院还指出,交警部门核查发现机动车存在交通违法未处理,可依法定程序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不应以此作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因此,在陈女士提交了所有法定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材料后,交警部门仍作出告知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属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据此,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佛山市交警支队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发给原告陈女士小汽车检验合格标志,驳回陈女士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