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月工资19000元,应交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工资薪金-个人交四险一金金额-个人所得税扣除额2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08年3月1日后,扣除标准为2000元)即:(19000-2000)*20%-375=3025(元)。
起征点为3500元的情况下,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每月需缴纳345元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的情况下,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每月需缴纳(10000-5000-2000)×3%=90元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扩展资料:
免征额
公众对“起征点”存在误解。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着严格的区别:
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二者的区别是:假设数字为2000元,你当月工资是2001元,如果是免征额,20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000元的不用交税,超出2000元的全额缴税,即以2001元为基数缴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比如北京:保险是348.2元,起征点3500,应纳税所得额=19000-348.2-3500=15151.8
应纳个税税额=15151.8*25%-1005=2782.95
实发工资=19000-2782.95=15868.85
如果没有保险就直接是19000-(19000-3500)*25%-1005=16130
应缴纳税额=2870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收入金额 - 各项社会保险费 - 起征点(3500元)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19000-3500=15500
应缴所得税15500*25%-1005=28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