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在内地就业需要就业证明怎么办
截止2019年2月,港澳台人员不再需要办理就业证(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可以直接用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作为其在内地(大陆)就业的证明材料。
回答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地(大陆)求职、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其在内地(大陆)就业的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相关政策要求:
1、各地要完善相关制度,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参照内地(大陆)劳动者对其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加强就业失业统计监测,为有在内地(大陆)就业创业意愿的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
2、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系统的改造升级,支持港澳台人员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注册登录,提供求职招聘服务。
3、各地要加强工作部署和政策宣传,及时帮助辖区内用人单位和港澳台人员了解掌握相关政策规定,依法维护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权益,为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4、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8月23日起,各地不再受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
5、对此前已受理申请但尚未发放证件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无需再申请办理。2018年12月31日前,处于有效期内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仍可同时作为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证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
1、用人单位通过涉外就业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台港澳人员就业信息;
2、网上申报事项预审通过后,备齐以下材料递交涉外就业办事窗口,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用人单位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外企驻深代表机构等用人单位提供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有效签注(指台胞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4)任职证明,指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出资方、公司总部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劳动合同应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旅行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条款内容,委派书应写明委派事由、职务、委派期限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免提供;
(5)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从涉外就业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相应位置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原件一份,相应位置贴相片,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7)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
(二)办事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标准: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文件,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缴纳标准:每人每月9元人民币,按就业证签发期限一次性缴纳。
(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有效期限:以申请时间为准,同时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有限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有效期及申请者旅行证件有效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