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生活垃圾,就是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乱倒垃圾的行为绝对能够体现出这个人素质的高低,一般每个小区或者路边都会有垃圾桶存在,如果素质高一点的人肯定会将垃圾进行分类,然后投放到垃圾桶中,那么有些素质差的人肯定就随便的乱丢垃圾,对于乱丢垃圾的人来说处罚更为警戒: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个人乱倒垃圾,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社区等单位,乱倒垃圾,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均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进行罚款。
虽然2007年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从当年的7月1日起,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将被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此行为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大打折扣。有关部门曾就倾倒建筑垃圾出台过专门处罚措施,对于普通市民乱扔垃圾尽管有此规定,但仍面临执法力量薄弱、取证难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所以面对这种乱倒垃圾的情况,对于普通市民还只是以批评教育为主,只能言语制止,即便这样,也很少有人听从,效果并不明显,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