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的退伍军人有什么待遇
农村户口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规定安排工作。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腊消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含师)以上机关批准作中途退伍的,可由部队商请原征集地的市、县安置部门同意后,予以个别接收:
⒈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
⒉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退伍家庭生活难以维持,并经家轮余知庭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证明的;
⒊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毁孙愈的精神病患者;
⒋被批准退学和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⒌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现役的;
⒍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⒎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