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的内容
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刚刚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接下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将会按照这个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估计正式调整提高退休金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不过都是会从2016年1月份开始补发的。
扩展资料: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是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石,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人社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养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
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7】36号),统一规范了参保缴费和提前退休等政策。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105号)予以贯彻落实。
参考资料: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官网-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6〕132号和吉政发〔2017〕36号文件有关政策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2018-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