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军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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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
(四)领导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
(五)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领导和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 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并协调机关指导部队做好安全工作;
(二)拟制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工作;
(四)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承办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政治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结合部队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思想教育;
(三)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后勤(联勤)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拟制与后勤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
(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装备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拟制与装备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装备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
(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未设司令机关或者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的单位,其负责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工作、装备工作的机关(部门),分别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第八条 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
(四)领导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
(五)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领导和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 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并协调机关指导部队做好安全工作;
(二)拟制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工作;
(四)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承办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政治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结合部队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思想教育;
(三)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后勤(联勤)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拟制与后勤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
(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装备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拟制与装备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装备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
(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未设司令机关或者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的单位,其负责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工作、装备工作的机关(部门),分别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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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军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
(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
(二)熟悉预防常见事故的基本知识;
(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
(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
(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建设;
(五)领导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条、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首长、机关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提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
(三)协调拟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分析安全管理形势,部署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安全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六)协调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
(七)本单位党委、首长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各级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承办。
第十一条、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制定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安全训练、安全建设、安全检查监督;
(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负责事故报告和登记统计;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军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
(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
(二)熟悉预防常见事故的基本知识;
(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
(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
(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建设;
(五)领导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条、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首长、机关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提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
(三)协调拟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分析安全管理形势,部署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安全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六)协调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
(七)本单位党委、首长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各级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承办。
第十一条、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制定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安全训练、安全建设、安全检查监督;
(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负责事故报告和登记统计;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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