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怎样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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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20-01-03 · 一切为了人与书的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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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而逐步形成的。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面临着组建和巩固新生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艰巨任务。根据政权建设的需要,从1949年至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我国颁布实施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工会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及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组织、民族区域自治和公私企业管理、劳动保护等一系列法律、法令,开启了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了新我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

1956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订完备的法律。此后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我国立法机关共制定法律、法令130多部。

这个时期的民主法制建设,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宝贵经验。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会议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新时期。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规定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等,同时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法律,拉开了新时期中国大规模立法工作的序幕。

1982年,适应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发生的巨大变化,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为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我国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9年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确认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这个时期,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进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了民法通则、商标法等法律;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制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制订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制订了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促进教育和文化事业发展,制订了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这个时期立法工作取得的突出成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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