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要不要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计提员工工资的问题
请问,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政府、学校应不应该计提职工的工资?我发现现在比较混乱,有的设立了“应付职工薪酬”,有的未设立。...
请问,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政府、学校应不应该计提职工的工资?我发现现在比较混乱,有的设立了“应付职工薪酬”,有的未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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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6年12月6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规定,
1、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从1987年1月起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全部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的2%提取。据此计算,各单位统一按每人每月2.40元提取。
2、驻京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驻在地的规定标准提取。
4、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的2.5%提取。
1、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从1987年1月起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全部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的2%提取。据此计算,各单位统一按每人每月2.40元提取。
2、驻京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驻在地的规定标准提取。
4、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的2.5%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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