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烟丝消费税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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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烟丝消费税,是按照销售额×比例税率的方法来计算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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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企业在委托加工烟丝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即由委托方提供烟叶,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收回后继续生产成卷烟销售的,按当月生产所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应纳消费税。
二、计算公式:
委托加工的烟丝,按受托方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三、公式运用:
例如:甲烟厂2002年5月3日委托M烟厂加工烟丝,两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烟厂提供烟叶价值10000元,5月9日M厂收取加工费4000元,增值税680元,加工烟丝1吨,M厂没有同类烟丝的售价。甲烟厂5月12日收回烟丝。烟丝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或连续加工成卷烟销售的会计分录如下:
情况一:甲厂(委托方)烟丝收回后直接销售,售价为30000元(不含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货款。
1、5月3日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贷:原材料 10000
2、5月9日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银行存款 4680
3、5月12日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10000+4000)÷(1-30%)×30%=6000
(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4、收回烟丝入库待销售:
借:产成品——烟丝 2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5、销售烟丝:
借:银行存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情况二:甲厂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对外销售。当月销售额为50000元(适用税率为45%),月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消费税700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3000元。
1、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与情况一相同。
2、因为修改后的税法已将“收回扣税法”改为“生产实耗扣税法”,为了在会计上清晰反映其抵扣过程,可设“待扣税金”账户,支付代收消费税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收回委托加工烟丝时:
借:原材料——烟丝 14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4000
3、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后销售: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计算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额=50000×45%=225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2500
(3)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7000+6000-3000=10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0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10000
(4)下月初实际上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22500-10000=125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2500
贷:银行存款 12500
企业在委托加工烟丝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即由委托方提供烟叶,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收回后继续生产成卷烟销售的,按当月生产所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应纳消费税。
二、计算公式:
委托加工的烟丝,按受托方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三、公式运用:
例如:甲烟厂2002年5月3日委托M烟厂加工烟丝,两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烟厂提供烟叶价值10000元,5月9日M厂收取加工费4000元,增值税680元,加工烟丝1吨,M厂没有同类烟丝的售价。甲烟厂5月12日收回烟丝。烟丝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或连续加工成卷烟销售的会计分录如下:
情况一:甲厂(委托方)烟丝收回后直接销售,售价为30000元(不含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货款。
1、5月3日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贷:原材料 10000
2、5月9日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银行存款 4680
3、5月12日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10000+4000)÷(1-30%)×30%=6000
(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4、收回烟丝入库待销售:
借:产成品——烟丝 2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5、销售烟丝:
借:银行存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情况二:甲厂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对外销售。当月销售额为50000元(适用税率为45%),月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消费税700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3000元。
1、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与情况一相同。
2、因为修改后的税法已将“收回扣税法”改为“生产实耗扣税法”,为了在会计上清晰反映其抵扣过程,可设“待扣税金”账户,支付代收消费税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收回委托加工烟丝时:
借:原材料——烟丝 14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4000
3、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后销售: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计算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额=50000×45%=225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2500
(3)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7000+6000-3000=10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0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10000
(4)下月初实际上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22500-10000=125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2500
贷:银行存款 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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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烟丝,按受托方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例:甲烟厂20XX年3月3日委托M烟厂加工烟丝,两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烟厂提供烟叶价值10000元,3月19日M厂收取加工费4000元,增值税680元,加工烟丝1吨,M厂没有同类烟丝的售价。甲烟厂3月21日收回烟丝。烟丝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或连续加工成卷烟销售的会计分录如下:
甲厂(委托方)烟丝收回后直接销售,售价为30000元(不含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货款。
1、?3月3日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贷:原材料
10000
2、?3月19日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银行存款
4680
3、3月21日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10000+4000)÷(1-30%)×30%=6000
(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4、收回烟丝入库待销售:
借:产成品——烟丝
2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5、?销售烟丝:
借:银行存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例:甲烟厂20XX年3月3日委托M烟厂加工烟丝,两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烟厂提供烟叶价值10000元,3月19日M厂收取加工费4000元,增值税680元,加工烟丝1吨,M厂没有同类烟丝的售价。甲烟厂3月21日收回烟丝。烟丝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或连续加工成卷烟销售的会计分录如下:
甲厂(委托方)烟丝收回后直接销售,售价为30000元(不含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货款。
1、?3月3日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贷:原材料
10000
2、?3月19日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银行存款
4680
3、3月21日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10000+4000)÷(1-30%)×30%=6000
(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4、收回烟丝入库待销售:
借:产成品——烟丝
2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5、?销售烟丝:
借:银行存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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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因为是价内税,通过价格转移到委托方承担;像烟丝生产卷烟,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税可以抵扣,其消费税在最终产品卷烟上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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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烟丝在委托时按其实际成本+委托对方加工费成本除以(1-消费税税率)再乘以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烟丝收回用于连续生产消费税应税产品的,不再征消费税
请参考~!
委托加工烟丝收回用于连续生产消费税应税产品的,不再征消费税
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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