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商银行卡借给别人,但是里面没有钱,有危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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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银行卡借给别人的话是违法的,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如果别人用这张卡进行洗钱或从事其他非法交易活动的话,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按《刑法》、《银行法》、《反洗钱法》中的规定,把银行卡借给别人产生的后果主要有:涉嫌违法、泄露个人信息、背负债务和造成风险损失等。下面来分别介绍一下:
1.第一种后果是会涉嫌违法
将银行卡借给他人,如果他人拿该卡洗钱或从事其他非法交易活动,按照法律规定,即使用户毫不知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2.第二种后果是可能会泄露个人信息
银行卡与用户的基本信息和征信记录等息息相关,随意借给他人,如保管不当则有可能会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3.第三种后果是可能会背负债务
银行卡是绑定了银行金融账户的,如果借卡的人采用一些手段去获取网络贷款,审核通过的话就会导致本卡用户莫名其妙的背负了债务。
4.第四种后果是可能会造成风险损失
在银行卡的使用过程中,银行有规定不得将卡片转让或转借给他人。如果已经外借即属于违约行为,那么由该行为造成的风险与损失需要借卡人自己承担。
拓展资料:
用自己的身份证帮别人办理银行卡的风险
1.《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否则将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元罚款。
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如果借给对方,用来洗钱、进行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你就相当于是帮凶,要受到连带责任的。
判罚规定是:①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②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3.单位犯罪的(涉及转移公司财产、职务侵占等),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第一种后果是会涉嫌违法
将银行卡借给他人,如果他人拿该卡洗钱或从事其他非法交易活动,按照法律规定,即使用户毫不知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2.第二种后果是可能会泄露个人信息
银行卡与用户的基本信息和征信记录等息息相关,随意借给他人,如保管不当则有可能会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3.第三种后果是可能会背负债务
银行卡是绑定了银行金融账户的,如果借卡的人采用一些手段去获取网络贷款,审核通过的话就会导致本卡用户莫名其妙的背负了债务。
4.第四种后果是可能会造成风险损失
在银行卡的使用过程中,银行有规定不得将卡片转让或转借给他人。如果已经外借即属于违约行为,那么由该行为造成的风险与损失需要借卡人自己承担。
拓展资料:
用自己的身份证帮别人办理银行卡的风险
1.《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否则将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元罚款。
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如果借给对方,用来洗钱、进行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你就相当于是帮凶,要受到连带责任的。
判罚规定是:①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②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3.单位犯罪的(涉及转移公司财产、职务侵占等),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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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不要给别人用。
一般情况下只要不违法,不存在其他问题,但是一旦违法,自己需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自己的银行卡不要给别人用,若是处于紧急情况不得已,也只能给知根知底的人,并且用完要求立即归还。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
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拓展资料:
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电子计算机的运用,使银行卡(Bank Card)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不仅减少了现金和支票的流通,而且使银行业务由于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银行卡自动结算系统的运用,使一个“无支票、无现金社会”的到来不久将成为现实。
中国银行卡产业20年的发展历程,大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1985年至90年代初期,为起步阶段。
90年代初期至1996年初,为各行大中城市分行独立发展银行卡业务阶段。这一阶段,金卡工程启动。
从1997年至2001年底,为中国银行卡逐步实现联网通用阶段。
2001年至今,为中国银行卡联网通用深入发展阶段,全国各银行机构的银行卡发卡量迅猛增长。
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称,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中国发卡量达到21.69亿张,同比增长14.9%。银行卡使用率逐步提高,卡消费额占社会消费额的30%。截至2011年底,银行卡发卡量累计超过28.5亿张,同比增长18%。刷卡消费额超过16万亿元,同比增长超过50%,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预计超过40%,比2010年提高约6个百分点。2011年,全国新增便民支付网点超过3.5万个,二级地市新增直联受理商户14.7万户,POS机具21万台,累计分别达到108万户、151.6万台。
一般情况下只要不违法,不存在其他问题,但是一旦违法,自己需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自己的银行卡不要给别人用,若是处于紧急情况不得已,也只能给知根知底的人,并且用完要求立即归还。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
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拓展资料:
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电子计算机的运用,使银行卡(Bank Card)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不仅减少了现金和支票的流通,而且使银行业务由于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银行卡自动结算系统的运用,使一个“无支票、无现金社会”的到来不久将成为现实。
中国银行卡产业20年的发展历程,大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1985年至90年代初期,为起步阶段。
90年代初期至1996年初,为各行大中城市分行独立发展银行卡业务阶段。这一阶段,金卡工程启动。
从1997年至2001年底,为中国银行卡逐步实现联网通用阶段。
2001年至今,为中国银行卡联网通用深入发展阶段,全国各银行机构的银行卡发卡量迅猛增长。
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称,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中国发卡量达到21.69亿张,同比增长14.9%。银行卡使用率逐步提高,卡消费额占社会消费额的30%。截至2011年底,银行卡发卡量累计超过28.5亿张,同比增长18%。刷卡消费额超过16万亿元,同比增长超过50%,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预计超过40%,比2010年提高约6个百分点。2011年,全国新增便民支付网点超过3.5万个,二级地市新增直联受理商户14.7万户,POS机具21万台,累计分别达到108万户、151.6万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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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万一有人用你的银行卡洗钱,你就会犯罪,帮人洗钱。大罪。所以卡不要随便借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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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信用卡的话,一般来讲没有什么危害。但是呢也要小心,有些人可能会拿上你的卡进行犯罪活动,那么这个时候就有可能会危害到你,所以我们一般不建议将个人的物品借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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