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保断档可以补缴吗
北京市社会保险断了大半年,可以继续上。不过断的时间越长,对于以后养老保险的领取影响越大,还有其它方面的影响,具体参考如下
一、社保中断缴费,主要影响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1、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退休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以正常领取养老保险金;但北京市的养老保险实行“多缴多得”原则,由于社保中断期间不计入工龄,中断时间越长、缴费金额越少,最后领取的养老金也越少。
2、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不同,涉及医疗费用报销问题,受中断缴费的影响比较大。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说不管参保者曾连续缴费多少年,一旦中断缴费,断保期间将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用不能报销。另外,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就可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
二、社保中断还会影响非京籍者在北京购房。
根据北京市的限购政策,非北京市户籍家庭以缴纳社保方式申请在京购房资格的,应自提出申请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在京缴纳社会保险,且提出申请之月须为正常参保状态。所以,社保中断将会影响其资格认定,且补缴无效。自2012年12月18日起,北京市住建委规定,补缴社保在购房资格审核中不予认可。
补缴问题参考如下
一、非京籍
参保人员除“单位应缴未缴”这一原因外,一律不能补缴社保,中断后也不能以个人名义委托机构缴纳社保费用。
二、北京市城镇户口
参保人员可以在断保3个月内,个人委托当地的市级人才服务中心或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代为缴纳。只能补缴1992年10月至2011年7月之间的社保,2011年7月后的社保不予补缴。断保超过3个月即使转到人才或职介,医疗保险也会有6个月的医疗观察期,6个月缴费期间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是转由单位继续缴纳的,没有医疗观察期。
【小提示:】办理社保代缴业务,要先将档案调到当地人才。具体流程为:
1、持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取调函
2、持调函到单位将档案取出
3、持北京银行借记卡、个人档案等相关资料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届时只要自己每个月将足够的保险金额存入该借记卡即可,最低缴费金额为698.79元,其中包含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三项。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取每月10元的档案保管费。
①、对于您说的累计15年,不能断,续上还得补,上面解答已经说明【注意:15年主要是对养老保险规定的。退休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以正常领取养老保险金,若不满15年,则不能领取养老保险】
②、不明白,既然是累计为什么要补的问题参考如下
1、累计和补是不重复的
2、累计是对养老保险的一个时间统计,和限满15年有直接关系。若断了不补的话,这个15年标准的时间年限达不到,或补的晚了,延长的时间会更长。这个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影响自己的后半生生活质量的问题。
3、补交,只能补缴1992年10月至2011年7月之间的社保,2011年7月后的社保不予补缴【这个时间点问题必须注意】
③、医疗保险,是继续上就可以生效,还是必须补缴才能生效,并且需要多久才能继续生效,参考如下
1、非京籍参保人员除“单位应缴未缴”这一原因外,一律不能补缴社保,中断后也不能以个人名义委托机构缴纳社保费用。
2、北京市城镇户口,断保超过3个月即使转到人才或职介,医疗保险也会有6个月的医疗观察期,6个月缴费期间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是转由单位继续缴纳的,没有医疗观察期,立马生效。
2021-07-22 · 百度认证:杭州嘉创弘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一、北京社保可以补缴吗?
北京社保可以补缴。让单位准备好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即可;也可以让单位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行补缴操作。
补缴近3个月内的社保手续较简单,单位直接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操作即可。
补缴超过3个月社保(2011年7月之后),则需要提供补缴期间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合同书),补缴期间工资证明(装订成册的财务记账凭证和工资表),个人纳税清单等资料。
二、北京社保怎么补交
1、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
2、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
3、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给补缴;
4、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
为弥补因企业迟缴职工养老保险费,造成职工个人账户金额损失,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济劳险字【1999】7号文件执行。
三、北京补缴社保需要多长时间
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