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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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企业法人在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企业法人的破产程序。企业在被宣告破产之后,就会进入相应的清算程序,企业法人除了进行清算程序之外,不能进行其他活动。换句话说,公司宣告破产之后,公司本身应当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一切的生产经营活动。其次,企业法人在被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就会有指定的清算组进驻并且接管。也就是说,被宣告破产的公司,会丧失对公司本身财产的管理权,因为这时候公司涉及的全部财产都应当由清算组接管。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被宣告破产,虽然一般规定公司只能进行与公司清算有关的法律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公司不能实行其他法律行为。经过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准许,破产公司也可以实行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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