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有什么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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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的和最高的地位,其主要职权有:
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无论是对宪法的全面修改,还是个别条文的修订,都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三、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并有权撤销上述人员的职务。
四、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五、监督国家机关。全国人大行使的监督权是国家最高形式的监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受全国人大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另外,法律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扩展资料:什么人有资格当选人大代表?
(1)中国公民;
(2)年满十八周岁;
(3)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4)非精神病患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律依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无论是对宪法的全面修改,还是个别条文的修订,都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三、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并有权撤销上述人员的职务。
四、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五、监督国家机关。全国人大行使的监督权是国家最高形式的监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受全国人大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另外,法律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扩展资料:什么人有资格当选人大代表?
(1)中国公民;
(2)年满十八周岁;
(3)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4)非精神病患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律依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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