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政治和法律方面享有的自治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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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政治和法律方面享有的自治权包括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外交权和军事防卫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责。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设立的省级行政区域。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又设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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