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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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设置的各种形式的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其办公、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空间及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内容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文明美观、节能环保、绿色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纳入城市设计管理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公安、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许可、备案、处罚等信息,并纳入政务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要求的宣传培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设施设置及日常维护工作。第八条 广告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引导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计、设置水平。第二章 规范设置第九条 市、县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提交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城乡风貌特色,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规范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体布局和控制目标;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原则和类型;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禁设区和严控区;
(四)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规划指引;
(五)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的比例、区位以及其他要求。
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置方案。详细设置方案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位置、形式、规格、色彩、材料、亮化等基本设置要求。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位置、容量、规格、照明等设置要素,以及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管理要求。第十一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广告经营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公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技术规范,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确保安全、牢固,与载体立面风格、区域功能风貌相协调。
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通信等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障管线安全。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设置的各种形式的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其办公、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空间及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内容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文明美观、节能环保、绿色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纳入城市设计管理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公安、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许可、备案、处罚等信息,并纳入政务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要求的宣传培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设施设置及日常维护工作。第八条 广告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引导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计、设置水平。第二章 规范设置第九条 市、县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提交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城乡风貌特色,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规范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体布局和控制目标;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原则和类型;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禁设区和严控区;
(四)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规划指引;
(五)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的比例、区位以及其他要求。
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置方案。详细设置方案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位置、形式、规格、色彩、材料、亮化等基本设置要求。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位置、容量、规格、照明等设置要素,以及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管理要求。第十一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广告经营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公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技术规范,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确保安全、牢固,与载体立面风格、区域功能风貌相协调。
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通信等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障管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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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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