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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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修改宪法;
- 监督宪法的实施;
-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
-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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