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了录用Offer但后悔了,该怎么办?
要约和承诺是构成合同的两大要素,而人事向求职者下发的offer就相当于要约,并不能称之为劳动合同。那当录用offer下发了但又后悔时要怎么办呢?
哪种情况下offer(要约)不可撤销
Offer Letter 发出后,用工双方仍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Offer Letter)要撤销必须在被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但是有两类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第一,offer上写明报到日期,就是不可撤的。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一般offer上都会写明几月几日报到,这就是一个承诺期限,也就是告诉应聘者最晚这天前要有一个回应,或者理解为按时来报到则表示同意。
第二,应聘者为新工作做了准备。
收到Offer Letter后,如果应聘者在充分信任招聘单位的基础上,已经为签订劳动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和投入,比如有些人是在职的,收到了offer后已向原单位辞职,这种情况下,offer不可撤销。
哪种情况下offer(要约)可以撤回、撤销、失效
撤回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offer送达到劳动者时开始生效)。如果想撤回,必须在录用通知到达求职者之前撤回录用通知。
撤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即,offer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要在劳动者同意接受应聘之前送达到劳动者)。
失效
用人单位的录用属于要约求职者回应属于承诺,求职者承诺后对双方都存在约束力,《合同法》中也规定了一些要约失效的情况。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即,劳动者书面通知到单位拒绝这份offer);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即offer没有有效期限的,在劳动者未明确是否同意接受单位录用的情况下,单位撤销录用并通知到劳动者);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即offer设定了有效期限的,有效期限内,劳动者未明确接受这份offer);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比如:offer中写明月薪是10K,劳动者回复说要10.5K,这就是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看完这些还敢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