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遗嘱的房产子女怎样继承?
无遗嘱房产的继承条件为:
1、对于无遗嘱财产的继承,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
2、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书,然后取得财产份额的任何继承人都可以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继承转让手续;
3、现在一些房屋管理部门不需要继承公证书,只需要所有继承人源升携带所有信息,直接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转让申请手续,需要提供的程序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穗或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猜裂伍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均等分配父母所留遗产,如果存在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租瞎粗议办理弊镇。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神册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民法典》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槐链宽序继承人继承)。
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铅亮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唤晌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资料扩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没有遗嘱的房产子女按照法定继承人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雹毁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档没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源蠢备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