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绝父子关系在法律上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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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亲子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所以是无法断绝的,但基于收养关系形成的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是可以解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扩展资料: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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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目前我国法律并不支持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所以断绝父子关系的声明是无效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以下两大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就是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此种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又可分为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间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而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或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而形成的。因此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又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的关系。由于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人为设定而由法律加以确认而形成的,因而这种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亦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以及相互扶养关系的变化而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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