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划归南昌落实时间
法律分析:1959年,是丰城命运的分水岭。在这之前,一直追溯到公元210年老祖宗建县开始,历朝历代,丰城大多归属豫章郡、洪州、南昌府、豫章道(均为南昌旧称)管辖。1958年12月,南昌专员公署迁至宜春县城,1959年1月南昌专员公署更名为宜春专员公署,从此开始了丰城“宜漂”的日子,一直延续至今。
法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三条 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第十条 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市辖区的设立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
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并更新行政区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