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保护政策回民
法律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均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分种族、民族等而不同。同时,我国法律尊重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一个公民有信教自由,也有不信教自由,有信这种教的自由,也有信那种教的自由。回族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样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少数民族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经国家正式认定的除汉族以外的各民族。
本条例所称的少数民族权益是指少数民族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主要包括:民族平等权利;获得国家帮助发展经济、文化的权利;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当遵守、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经常对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以及民族政策教育。
各民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和睦相处,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