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的责任?
这个受伤纯属意外事件,你属于文体活动的参与者,其他参与者和观众应当充分意识到参加篮球、足球、羽毛球以及网球等文体活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自愿参加的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如果伤者参与了比赛,则认定受伤者属于自甘风险。
所谓自甘风险,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即受害人事先了解为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在现代民法上,自甘冒险作为一项抗辩事由,通常也会产生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尤其是篮球运动本身就是一个攻守对抗的动态过程,自愿参加者应认识到该行为具有危险性,在其他参加者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下受伤并不属于侵权行为,对方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在一方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恶意肘击等行为致人损害的,才需承担侵权责任。
上面是针对同一运动参与者说的,由于伤者属于非参与者,你也实际地导致了受害人受伤,在损害发生之后,应该承担相应的费用,但不是全部,也应当负担相应的照顾、帮助义务,以维护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如果起诉的话,你要清楚,自己打球只是休闲娱乐、强身健体,并非正式比赛,因此,你在专注运动的同时,应注意场地附近的情况,避免在运动过程中出现伤及他人等情况。
由于你已经造成了孩子受伤,属于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对孩子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也应对近距离观看球类运动可能产生的风险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也应对孩子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情况,法院会判决孩子的监护人承担20%责任,其余80%的责任由你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