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公司强制休假,在一定程度上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放假应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但是若用人单位因停工停产而强制放年休假之后,在一个月内发放正常工资,且之后在员工继续休假时也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的,就不违法。
如果要求员工休息,必须支付员工基本工资,且一分也不能少,更不可以扣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休息时间,但不能随便克扣劳动者工资。如果在劳动者没犯错,没有明显扣罚工资理由的前提下,公司这样扣钱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不能随便克扣员工工资,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之间就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依法受到保护,如果用人单位随便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用人单位以辞职为由扣工资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公司强制休假,在一定程度上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放假应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但是若用人单位因停工停产而强制放年休假之后,在一个月内发放正常工资,且之后在员工继续休假时也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的,就不违法。
劳动者付出劳动获得报酬没有争议,有的用人单位就钻了这种普遍认知的空子,认为不劳动不上班就可以不发工资。这也导致了很多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强行放假”的事情发生。
最近,刘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刘女士是一家工厂的计件工人,从五月下旬开始工厂以效益不好为由让一部分员工回家休息。转眼一个月的时间过去了,工厂还是没有通知她们复工。刘女士等“休假”员工多次反应无果,这个月25号到了发工资的时间“休假”员工因为没有上班,没有领到工资!
刘女士等被迫休假的员工因为没有工资,受生活所迫已经有一大部分自己辞职,寻找新的工作去了。用人单位这样强行让劳动者休假,又以休假为由不发工资的行为到底合理吗?
按照法律规定,当然是不合理的,甚至是违法的!《劳动法》38条明确规定,当用人单位无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约约定的条件时,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需要进行赔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工作机会,也是没有满足劳动合约内容。
此外,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安排暂时不需要员工付出大量劳动时,可安排员工休假。休假时同样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按不低于劳动者基本工资的80%为标准。
各位劳动者要注意了,用人单位这种做法其实就是一种变相裁员,劳动者要懂得保护自己的利益,不要把时间浪费在“等复工”上!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如有不发或拖欠工资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四十六条,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你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赔偿;
4、调换岗位应协商一致,如强行而为之,则公司行为违约
5、如单位拒绝纠正和赔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扩展资料:
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福利,劳动者伤残情况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受工伤劳动者依法应享有哪些工伤赔偿内容等劳动工伤问题都在劳动工伤法规中能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
一、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