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庸之恶应不应该受到审判?如果不应该,那么理由是什么呢?
平庸之恶不应该被审判。原因如下:
首先开题名义。平庸之恶”英文为The Banality of Evil,作为哲学术语,是指在意识形态机器下无思想、无责任的犯罪。审判是审理案件并加以判决,是一种公权力。我方认为,艾希曼一例中,艾希曼只是国家统治下服从指令进行运作的机器。
作为命令执行工具,作用相当于我们的传输工具电话一类,电话中的人令人恼怒,但是我们不可以因此毁坏电话。同样的道理,我方认为,为了社会和谐发展,我们不应该对平庸之恶进行审判,应该审判的是极端之恶。
我们从平庸之恶的发生原因解释我方观点。我方认为,平庸之恶行为有两个原因。一是作为思想命令的实践者,秉行职业道德,服从命令,这种职业道德也是他们融入社会必须有的素质。
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成为决策者,如果因为成为了命令的服从者,就要被审判,连累家庭打上触犯法律的烙印,才真的是社会的灾难。所以,我们不应该去审判他。
平庸之恶发生的第二个原因,是艾希曼们缺乏反抗的能力。对方辩友判断平庸之恶是否应该被审判,大多是基于艾希曼们在执行命令时缺乏应有的自我判断。但是设身处地,这种反抗实现的可能性有多大。特别是在纳粹统治时期,纳粹分子作为国家统治者,以国家强制力实施命令。
而作为一名军人,服从命令本就是天职,剥离出群体,他们只是弱小的个体。且不说他们的反抗对结果没什么改变,反而会因此丧失生命,甚至连累家庭,而我们只是会站在民族大义的制高点,去指责这些没有思想的人丧心病狂。
但是,我们却放着他们的弱小不管,如同那些独裁者一样,对他们心灵施暴,和其他的的邪恶又有何不同?
艾西曼的示例中,我们的审判对象是无思想的人,但是,如果这便是我们的审判理由,那当初,作出命令的文官系统,精英分子,和自己投票支持的全国民众,都为恶行贡献了自己能贡献的力量,是否也应当处罚。
其次,我们都清楚,我们审判的是没有思想,但是却作恶的人,可是对方辩友有没有想到,我们的审判会得不到想要的效果,由于意识形态的差异,艾希曼们或许根本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甚至不认为自己所作所为是错误的。我们又该如何?为了审判而审判吗?
最后,恶有恶报,我方不是纵容作恶者而无所顾忌,而是愿意追寻更完善的教育方式,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脱离强制性的环境,重新生活。我方认为,我们应当吸取强权教训,建立反抗强权,应对错误指令的体制机制,我们可以通过各种监理、民意反映。
建立各行各业的处理应对机制,群策群力,把各行各业民主建设提上日程,让民主的国家实现真正的民主。让人民对自己做主,也让群体恶行无法施展,提升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在艾希曼所在的战乱时代实现不了的,在当今发展一体化环境中,一切皆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