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别人无意拍进视频且不作为公开使用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这是一起关于肖像权的案件,在本案中颜某某的行为没有构成侵权。我国《民典法》对于侵权行为的界限有明确规定,在本案中颜某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王宁宁拍进视频中,但是王宁宁并没有把这种照片公开使用。王宁宁的行为在法律中不被定义为侵权行为。最后两人因为拍摄发生的冲突,在调解员的协调下达成和解,颜某某也认识到自己对于肖像权理解片面。
事情的经过是颜某某作为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对施工现场按照规定进行了拍摄做记录,但是无无意中拍到在人群中看热闹的本小区业主宁某某。于是宁某某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了侵害,于是要求颜某某删除。但是颜某某表示需要保存视频而拒绝。于是二人发生了冲突,在冲突过程中颜某某受了轻微伤。于是两人来到派出所。
在本案中两人冲突的核心问题主要集中在是否侵权。颜某某表示自己拍摄是工作需要,通过拍摄留下证据,防止施工过程出现差错,引起纠纷。视频不会挪做其他用途的,所以没有侵犯王某某肖像权。而王某某坚持认为没有经过自己同意,拍摄自己的行为就属于侵犯肖像权。专业律师指出颜某某行为不构成侵权。因为颜某某拍摄视频的目的既不是为盈利也不会公开展示,而宁某某也是无意被拍入视频,并且他也不是视频的主体。
本案颜某某和宁某某产生疑问和冲突的原因是由于双方对于肖像权没有完整的了解 ,都是只停留于对这个法律内容的表面理解从而产生误解。对于王某某的行为只能说遇到自己不专业的东西不要冲动,有时冲动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