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判断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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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脑死亡的判断标准有哪些? 人脑是由延髓、脑桥、中脑、小脑、间脑和端脑等6个部分组成,延髓、脑桥和中脑合称脑干。人体的呼吸中枢位于脑干,因此脑干功能受损会直接导致呼吸功能停止。人体一些部位的细胞在受到伤害后可以通过再生来恢复功能,而神经细胞则不同:一旦坏死就无法再生。所以,当一个人的脑干遭受无法复原的伤害时,脑干就会永久性完全丧失功能,以致呼吸功能不可逆的丧失。随后,身体的其他器官和组织也会因为没有氧气供应,而逐渐丧失功能。
临床上所指的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脑死亡有别于“植物人”,“植物人”脑干功能存在,昏迷只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状态,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而脑死亡则无自主呼吸,是永久、不可逆性的。
不少国家过去一直把“心跳停止”和“呼吸消失”作为死亡的标准。但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是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均无法挽救患者什么。因此,与心脏死亡相比,脑死亡显得更为科学,标准更可靠。
自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脑死亡判断指标以来,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脑死亡标准,一些国家还制订了相应的脑死亡法,但也有国家采用的是脑死亡和心脏死亡标准并存方式。
由于人工呼吸器能在病人全身其他器官都已衰竭的情况下,继续长时期地维持心肺功能,致使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广泛接受这样的观点,即病人死亡的标志是起整合作用的脑功能,特别是脑干功能的全部停止.医生若要宣布病人脑死亡,必须要有引起大脑损伤的结构性或代谢性病因的证据,而且要排除排除一切可逆性昏迷的原因,如急性中毒(一氧化碳中毒、镇静安眠药、 *** 、精神药物、肌肉松弛剂等)、低温(肛温32℃)、严重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紊乱、代谢及内分泌障碍(如肝性脑病、尿毒症脑病、非酮性高血糖脑病)及休克等。
问题二:简述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脑死亡”(Brain Death)是一个已经被严格定义的概念,它是指“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和永久的丧失”。这一提法的科学依据在于:以脑为中心的中枢神经系统是整个生命赖以维系的根本,由于神经细胞在生理条件下一旦死亡就无法再生,因此当作为生命系统控制中心的全脑功能因为神经细胞的死亡而陷入无法逆转的瘫痪时,全部机体功能的丧失也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了。
中国以往临床经验判断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是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损伤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都会发展为心脏死亡。上述认识最终成为脑死亡标准的理论基础。这就是至今仍为多数国家和医生所认可的哈佛医学院脑死亡诊断标准。其标矗认定,全脑功能丧失的诊断应当根据4条反映不同水平脑功能损害的征象来作出,具体包括: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2.自主呼吸停止;3.脑干反射消失;4.脑电波消失。现代医学把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使死亡的判断更加科学,也使法学、伦理学对死亡的认识更加合理。这一标准已为许多国家所接受。在给以呼吸机辅助呼吸和心血管药物支持时,呼吸和心跳都能在没有中枢神经系统调节的情况下维持相当一段时间。直观上看来,这时的患者似乎还能“呼吸”,心跳也还在继续,抢救和治疗也就不应该停止。但是,大量临床研究表明,对这类患者进行的抢救最终都归于失败,所有患者都难逃一死。于是,人们开始逐渐认识到,原来关于呼吸和心跳的停止的死亡观点是不全面的,对于涉及脑死亡的患者来说,死亡不是在一个切面上发生的突然事件,而是一个连续过程。所以,死亡的标准有必要加以修正,脑死亡应该具有合法性。目前,联合国成员国中已有80多个承认脑死亡的标准。
脑死亡不仅涉及到死亡现象和死亡标准的技术性问题,而且与人类社会的承受力和接受力有着密切的关系,受到宗教和文化的密切影响。一般来说,英国、美国等信奉基督教的国家容易接受脑死亡的观念,而且,这些国家的一元脑死亡标准也是较早确立的。但是,长期受到儒家伦理影响的东亚社会却截然不同。东亚社会具有浓厚的宗族观念和先人崇拜意识,具有伦理关系的家属特别是子女很难将仍然具有体温、心脏仍然跳动的患者看做是死者。这给实施脑死亡带来了巨大的难题。
中国应当加快脑死亡立法工作。但脑死亡的立法是对中国几千年传统观念的重大突破,必须十分慎重,同时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这就要求做到:第一,确立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对脑死亡的判断要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第二,明确脑死亡立法的技术规范,判断脑死亡是包括神经内科和神经外科的专家、麻醉学家、伦理学家等专家综合认定的结果,必须是一个相当慎重的过程;第三,建立健全脑死亡立法的管理程序和管理办法。具备这三项条件后,我们国家才能颁布脑死亡的法规。同时,脑死亡的诊断标准一定要结合中国的国情,不能照搬国外的标准。美国脑死亡的立法,欧盟的立法,都掺杂了本地区或本国家的特点在内。一些东亚国家提出了心脏死亡和脑死亡的二元死亡标准,也就是以传统的心脏死亡标准为一般的死亡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患者本人或者患者家属选择脑死亡。二元死亡标准无疑具有极大的调和性。如果我们制定了这样一个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兼顾到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和谐法律,并逐步在公众中推进脑死亡概念的启蒙,经过长期而有效的努力,脑死亡的标准会不断为一般社会民众所理解和接受。
确立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在于:1.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减少患者家属与社会的治疗压力。我们活在一......>>
问题三:脑死亡的概念及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全脑功能不可逆的丧失即脑死亡。脑死亡的判断标准:①呼吸停止,进行15min人工呼吸仍无自主呼吸,作为脑死亡的首要指标;②不可逆的昏迷和大脑无反应;③脑干神经反射消失(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咳嗽反射、吞咽反射);④瞳孔散大或固定;⑤脑电波消失;⑥脑循环完全停止。
问题四:如何判定脑死亡 一、脑死亡指标
近年来,多数学者认为,脑死亡指标应包括以下内容:
1.深度昏迷,对任何 *** 均无反应。
2.自主呼吸已停止。
3.脑干反射功能消失,如吞咽反射、睫毛反射、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等。
4.心跳、呼吸均停止,并已正确、连续地做心肺复苏30分钟以上,脑的全部功能已达不可逆转的损伤者,可以诊为脑死亡。
脑死亡与传统的死亡概念不同。古今中外,人们把心脏停跳,呼吸停止即作为死亡的标准。随着科学的进步,呼吸循环复苏技术的发展和大量临床实践证明,过去死亡标志不科学,常把心跳和呼吸暂停的骸假死”者当成真死者来处理。现在有的医生把心跳呼吸停止85分钟的病人还能救活过来,这就是对传统死亡标志的挑战。脑死亡比传统死亡标志更科学,能挽救更多的生命。
院外急救,必须坚持不间断地进行心、肺复苏(CPR),不能随便停止。停止CPR有两个条件:①自主呼吸和脉搏重现。②脑死亡被有在人中确认。否则应连续做心肺复苏。
目前我国对脑死亡的诊断尚无统一标准,也无法律规定。因此,医师们在确定脑死诊断和决定放弃抢救时更应十分慎重。
二、国外脑死亡的标准
美、英、法、德、芬兰等国已制定了诊断标准和法律。如美国判定脑死亡的规定是:
1.深度昏迷,要排除用抑制性药物、低温,或因代谢、内分泌障碍引起的昏迷。
2.自主呼吸停止,排除肌肉松弛剂和其他药物的作用。
3.导致脑死亡的疾病已确立,这常由不可医治的脑结构损害引起。
4.全部脑干反射消失,停用呼吸机后,动脉二氧化碳张力上升,超过呼吸的 *** 阈值时,仍不能引起自主呼吸运动。
5.根据疾病定出复查时间,最长可达24小时。
6.脑电图、脑血管造影和脑血流图可作为辅助诊断,但并非必要诊断。
7.必须由专家和有关医生作出诊断。
三、判定概说
心、肺、脑复苏开始的时间十分重要,5分钟开始基础生命支持,8分钟进一步做生命支持。心跳停止不超过15分钟,昏迷不超过48小时,预后良好。
脑复苏的部位首为延髓,多在心跳恢复1小时后,出现自主呼吸,提示延髓开始有功能。接着瞳孔对光反应恢复,四肢有伸屈,渐有听觉,此为大脑皮层功能恢复的良性信号。病人对呼唤出现反应,提示清醒开始。
经30分钟至60分钟药物急救和有效的进行心、肺复苏,仍不见心跳恢复,并经心电图验证,可诊为心脏死亡。
脑死亡是个复杂而又严肃的问题,并有分歧。我国常以领导、专家、亲属三方的意见来判定是否应继续抢救治疗。
问题五:什么是死亡 判断死亡的依据是什么 您好!生命迹象消失就是死亡。死亡的医学概念:个体的死亡是一个过程。在人类通常可以心脏或大脑停止功能活动,作为个体生命不可逆地走向死亡的标志。但是,此时身体其余的器官、组织还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存活。如心搏停止后,呼吸道上皮细胞还能继续其纤毛运动;有些细胞可以继续存活达 120小时之久。在此期间器官和组织(如肾脏、胰岛等)移植到别的个体上还可以继续存活。这就为医学上器官、组织的异体移植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向医学和法律上提出了一个如何判断人的死亡的问题。
临床死亡和生物学死亡 人的死亡必先引起呼吸和血液循环的停止。因此,可以将死亡分为两个阶段:即临床死亡(或称相对死亡)和这以后的生物学死亡(或称真死亡)。在临床死亡阶段,呼吸和心脏活动虽已停止,但组织细胞还没有停止生命活动,有时可以采用积极的急救方法,恢复机体的基本生命功能,即所谓的“起死回生”。根据国外文献记载,人临床死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7分钟,但在中国,已有数例临床死亡长达数十分钟的病人被抢救成功的报道。生物学死亡则指组织和细胞的生命活动已发生不可逆地终止,一般出现在个体细胞大量死去之时。
60年代以来,由于器官移植在临床上成功地得到日益广泛应用,常常需要从死者身上取下有关器官供移植使用。因此,真正的死亡究竟在什么时刻发生,在临床实践上便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死亡的临床判断标志 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习惯以心跳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志。现代医学技术的进步,打破了这种传统的观念。目前使心搏停止的病人复苏,已不是罕见的例子,而对大脑死亡的病人,至今仍束手无策。因此,从60年代末期以来,医学界就有人主张不以心搏和呼吸停止作为临床死亡的标志,而采用脑死亡作为生死的分界。其具体的征象是全身昏迷,反射消失,脑电图显示平波。
死亡的法律判断标志 西方社会十分重视死亡的法律判断。因为,器官移植需要确保器官的存活程度,同时又要确证该器官是从已经死亡的病人体内取得的。此外,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上,有时需要确定一对配偶死亡的孰先孰后,这对财产继承,保险或亲属的权益都有重要关系。所以,从法律上确定判断死亡的标志就十分必要了。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以“脑死亡”作为判断标准的国家。1968年哈佛医学院一个专门委员会第一次对脑死亡作了详细描述;1980年美国又制定了“统一的死亡确定法案”,从法律上把判断死亡的标准确定下来。除美国外,英、法、芬、意、澳等10余国也相继立法,承认脑死亡是宣布死亡的依据。谢谢阅读!
临床上所指的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脑死亡有别于“植物人”,“植物人”脑干功能存在,昏迷只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状态,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而脑死亡则无自主呼吸,是永久、不可逆性的。
不少国家过去一直把“心跳停止”和“呼吸消失”作为死亡的标准。但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是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均无法挽救患者什么。因此,与心脏死亡相比,脑死亡显得更为科学,标准更可靠。
自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脑死亡判断指标以来,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脑死亡标准,一些国家还制订了相应的脑死亡法,但也有国家采用的是脑死亡和心脏死亡标准并存方式。
由于人工呼吸器能在病人全身其他器官都已衰竭的情况下,继续长时期地维持心肺功能,致使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广泛接受这样的观点,即病人死亡的标志是起整合作用的脑功能,特别是脑干功能的全部停止.医生若要宣布病人脑死亡,必须要有引起大脑损伤的结构性或代谢性病因的证据,而且要排除排除一切可逆性昏迷的原因,如急性中毒(一氧化碳中毒、镇静安眠药、 *** 、精神药物、肌肉松弛剂等)、低温(肛温32℃)、严重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紊乱、代谢及内分泌障碍(如肝性脑病、尿毒症脑病、非酮性高血糖脑病)及休克等。
问题二:简述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脑死亡”(Brain Death)是一个已经被严格定义的概念,它是指“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和永久的丧失”。这一提法的科学依据在于:以脑为中心的中枢神经系统是整个生命赖以维系的根本,由于神经细胞在生理条件下一旦死亡就无法再生,因此当作为生命系统控制中心的全脑功能因为神经细胞的死亡而陷入无法逆转的瘫痪时,全部机体功能的丧失也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了。
中国以往临床经验判断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是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损伤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都会发展为心脏死亡。上述认识最终成为脑死亡标准的理论基础。这就是至今仍为多数国家和医生所认可的哈佛医学院脑死亡诊断标准。其标矗认定,全脑功能丧失的诊断应当根据4条反映不同水平脑功能损害的征象来作出,具体包括: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2.自主呼吸停止;3.脑干反射消失;4.脑电波消失。现代医学把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使死亡的判断更加科学,也使法学、伦理学对死亡的认识更加合理。这一标准已为许多国家所接受。在给以呼吸机辅助呼吸和心血管药物支持时,呼吸和心跳都能在没有中枢神经系统调节的情况下维持相当一段时间。直观上看来,这时的患者似乎还能“呼吸”,心跳也还在继续,抢救和治疗也就不应该停止。但是,大量临床研究表明,对这类患者进行的抢救最终都归于失败,所有患者都难逃一死。于是,人们开始逐渐认识到,原来关于呼吸和心跳的停止的死亡观点是不全面的,对于涉及脑死亡的患者来说,死亡不是在一个切面上发生的突然事件,而是一个连续过程。所以,死亡的标准有必要加以修正,脑死亡应该具有合法性。目前,联合国成员国中已有80多个承认脑死亡的标准。
脑死亡不仅涉及到死亡现象和死亡标准的技术性问题,而且与人类社会的承受力和接受力有着密切的关系,受到宗教和文化的密切影响。一般来说,英国、美国等信奉基督教的国家容易接受脑死亡的观念,而且,这些国家的一元脑死亡标准也是较早确立的。但是,长期受到儒家伦理影响的东亚社会却截然不同。东亚社会具有浓厚的宗族观念和先人崇拜意识,具有伦理关系的家属特别是子女很难将仍然具有体温、心脏仍然跳动的患者看做是死者。这给实施脑死亡带来了巨大的难题。
中国应当加快脑死亡立法工作。但脑死亡的立法是对中国几千年传统观念的重大突破,必须十分慎重,同时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这就要求做到:第一,确立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对脑死亡的判断要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第二,明确脑死亡立法的技术规范,判断脑死亡是包括神经内科和神经外科的专家、麻醉学家、伦理学家等专家综合认定的结果,必须是一个相当慎重的过程;第三,建立健全脑死亡立法的管理程序和管理办法。具备这三项条件后,我们国家才能颁布脑死亡的法规。同时,脑死亡的诊断标准一定要结合中国的国情,不能照搬国外的标准。美国脑死亡的立法,欧盟的立法,都掺杂了本地区或本国家的特点在内。一些东亚国家提出了心脏死亡和脑死亡的二元死亡标准,也就是以传统的心脏死亡标准为一般的死亡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患者本人或者患者家属选择脑死亡。二元死亡标准无疑具有极大的调和性。如果我们制定了这样一个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兼顾到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和谐法律,并逐步在公众中推进脑死亡概念的启蒙,经过长期而有效的努力,脑死亡的标准会不断为一般社会民众所理解和接受。
确立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在于:1.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减少患者家属与社会的治疗压力。我们活在一......>>
问题三:脑死亡的概念及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全脑功能不可逆的丧失即脑死亡。脑死亡的判断标准:①呼吸停止,进行15min人工呼吸仍无自主呼吸,作为脑死亡的首要指标;②不可逆的昏迷和大脑无反应;③脑干神经反射消失(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咳嗽反射、吞咽反射);④瞳孔散大或固定;⑤脑电波消失;⑥脑循环完全停止。
问题四:如何判定脑死亡 一、脑死亡指标
近年来,多数学者认为,脑死亡指标应包括以下内容:
1.深度昏迷,对任何 *** 均无反应。
2.自主呼吸已停止。
3.脑干反射功能消失,如吞咽反射、睫毛反射、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等。
4.心跳、呼吸均停止,并已正确、连续地做心肺复苏30分钟以上,脑的全部功能已达不可逆转的损伤者,可以诊为脑死亡。
脑死亡与传统的死亡概念不同。古今中外,人们把心脏停跳,呼吸停止即作为死亡的标准。随着科学的进步,呼吸循环复苏技术的发展和大量临床实践证明,过去死亡标志不科学,常把心跳和呼吸暂停的骸假死”者当成真死者来处理。现在有的医生把心跳呼吸停止85分钟的病人还能救活过来,这就是对传统死亡标志的挑战。脑死亡比传统死亡标志更科学,能挽救更多的生命。
院外急救,必须坚持不间断地进行心、肺复苏(CPR),不能随便停止。停止CPR有两个条件:①自主呼吸和脉搏重现。②脑死亡被有在人中确认。否则应连续做心肺复苏。
目前我国对脑死亡的诊断尚无统一标准,也无法律规定。因此,医师们在确定脑死诊断和决定放弃抢救时更应十分慎重。
二、国外脑死亡的标准
美、英、法、德、芬兰等国已制定了诊断标准和法律。如美国判定脑死亡的规定是:
1.深度昏迷,要排除用抑制性药物、低温,或因代谢、内分泌障碍引起的昏迷。
2.自主呼吸停止,排除肌肉松弛剂和其他药物的作用。
3.导致脑死亡的疾病已确立,这常由不可医治的脑结构损害引起。
4.全部脑干反射消失,停用呼吸机后,动脉二氧化碳张力上升,超过呼吸的 *** 阈值时,仍不能引起自主呼吸运动。
5.根据疾病定出复查时间,最长可达24小时。
6.脑电图、脑血管造影和脑血流图可作为辅助诊断,但并非必要诊断。
7.必须由专家和有关医生作出诊断。
三、判定概说
心、肺、脑复苏开始的时间十分重要,5分钟开始基础生命支持,8分钟进一步做生命支持。心跳停止不超过15分钟,昏迷不超过48小时,预后良好。
脑复苏的部位首为延髓,多在心跳恢复1小时后,出现自主呼吸,提示延髓开始有功能。接着瞳孔对光反应恢复,四肢有伸屈,渐有听觉,此为大脑皮层功能恢复的良性信号。病人对呼唤出现反应,提示清醒开始。
经30分钟至60分钟药物急救和有效的进行心、肺复苏,仍不见心跳恢复,并经心电图验证,可诊为心脏死亡。
脑死亡是个复杂而又严肃的问题,并有分歧。我国常以领导、专家、亲属三方的意见来判定是否应继续抢救治疗。
问题五:什么是死亡 判断死亡的依据是什么 您好!生命迹象消失就是死亡。死亡的医学概念:个体的死亡是一个过程。在人类通常可以心脏或大脑停止功能活动,作为个体生命不可逆地走向死亡的标志。但是,此时身体其余的器官、组织还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存活。如心搏停止后,呼吸道上皮细胞还能继续其纤毛运动;有些细胞可以继续存活达 120小时之久。在此期间器官和组织(如肾脏、胰岛等)移植到别的个体上还可以继续存活。这就为医学上器官、组织的异体移植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向医学和法律上提出了一个如何判断人的死亡的问题。
临床死亡和生物学死亡 人的死亡必先引起呼吸和血液循环的停止。因此,可以将死亡分为两个阶段:即临床死亡(或称相对死亡)和这以后的生物学死亡(或称真死亡)。在临床死亡阶段,呼吸和心脏活动虽已停止,但组织细胞还没有停止生命活动,有时可以采用积极的急救方法,恢复机体的基本生命功能,即所谓的“起死回生”。根据国外文献记载,人临床死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7分钟,但在中国,已有数例临床死亡长达数十分钟的病人被抢救成功的报道。生物学死亡则指组织和细胞的生命活动已发生不可逆地终止,一般出现在个体细胞大量死去之时。
60年代以来,由于器官移植在临床上成功地得到日益广泛应用,常常需要从死者身上取下有关器官供移植使用。因此,真正的死亡究竟在什么时刻发生,在临床实践上便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死亡的临床判断标志 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习惯以心跳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志。现代医学技术的进步,打破了这种传统的观念。目前使心搏停止的病人复苏,已不是罕见的例子,而对大脑死亡的病人,至今仍束手无策。因此,从60年代末期以来,医学界就有人主张不以心搏和呼吸停止作为临床死亡的标志,而采用脑死亡作为生死的分界。其具体的征象是全身昏迷,反射消失,脑电图显示平波。
死亡的法律判断标志 西方社会十分重视死亡的法律判断。因为,器官移植需要确保器官的存活程度,同时又要确证该器官是从已经死亡的病人体内取得的。此外,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上,有时需要确定一对配偶死亡的孰先孰后,这对财产继承,保险或亲属的权益都有重要关系。所以,从法律上确定判断死亡的标志就十分必要了。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以“脑死亡”作为判断标准的国家。1968年哈佛医学院一个专门委员会第一次对脑死亡作了详细描述;1980年美国又制定了“统一的死亡确定法案”,从法律上把判断死亡的标准确定下来。除美国外,英、法、芬、意、澳等10余国也相继立法,承认脑死亡是宣布死亡的依据。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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