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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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1、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的房租支出,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
2、对于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人应当自租金缴纳证明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
3、租住商品住房的个人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个人提取额不得超过本人年汇缴额(月缴额×12)的三分之一,且高不得超过一万元。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是不可以直接用来支付房租的,需要在租房后才可以办理提取手续。目前公积金管理有按月提取、季度、半年不等建议租房者在提取前要向所在单位咨询清楚
公积金租房子办理贷款流程
1、去房管所开无房证明 拿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去当地的房管那里,先写好无房申请表,再把身份证及复印件和申请表,让房管所出一个无房证明。
2、去国土资源管理局开不动产证明 拿本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去国土局开一个没有购房或没有登记在册的自建房的证明。
3、去住房公积金办理处申请 拿着房管所和国土局开的证明、本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户口本(如果结婚的,夫妻不在同一户口本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公积金银行卡复印件、填写公积金申请表。
4、头一次办理成功后会在3至8个工作日到账。是否要租房证明结合地方的要求。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 职工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 ,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含单位办理提取) ,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1、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的房租支出,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
2、对于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人应当自租金缴纳证明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
3、租住商品住房的个人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个人提取额不得超过本人年汇缴额(月缴额×12)的三分之一,且高不得超过一万元。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是不可以直接用来支付房租的,需要在租房后才可以办理提取手续。目前公积金管理有按月提取、季度、半年不等建议租房者在提取前要向所在单位咨询清楚
公积金租房子办理贷款流程
1、去房管所开无房证明 拿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去当地的房管那里,先写好无房申请表,再把身份证及复印件和申请表,让房管所出一个无房证明。
2、去国土资源管理局开不动产证明 拿本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去国土局开一个没有购房或没有登记在册的自建房的证明。
3、去住房公积金办理处申请 拿着房管所和国土局开的证明、本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户口本(如果结婚的,夫妻不在同一户口本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公积金银行卡复印件、填写公积金申请表。
4、头一次办理成功后会在3至8个工作日到账。是否要租房证明结合地方的要求。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 职工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 ,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含单位办理提取) ,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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