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原因导致校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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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聪聪律师
2022-12-25 · TA获得超过346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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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的个体攻击性太强
一、校园暴力事件产生的因素:
(一)人的潜在本能——攻击性是校园暴力的渊源
在校园暴力中,我们会发现产生校园暴力的主要诱因之一是青少年的个体攻击性太强。根据心理专家的研究,当一个人受到挫折时,容易引起情绪上的冲动和愤怒,因而产生对一定的对象报复和攻击的行为。各种导致挫折感的动因,如受欺辱、遗弃、排挤、自卑等都容易引发攻击性的行为。据1996年、1997年对中国城市独生子女人格发展与教育的调查发现,80%以上的城市中小学生存在不同程度的攻击性行为。现在的学生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由于家长的宠爱,极易染上心胸狭隘、自私、任性、万事以我为中心的毛病。所以在学校学习和日常生活中,一遇冲突就会把这种不良的心理带出来,酿成校园暴力。
(二)家庭因素
一个人的人格是否健康地形成与家庭的教育很有关系。如果家庭成员文化素质低下、道德品质败坏;父母的管教方法过严或者过于溺爱或者父母疏于管教;家庭气氛紧张、不和谐,使孩子缺少关爱和安全感等情况都会对孩子的健全人格培养产生不利影响。尤其值得强调的是,父母本身的心理健康对孩子的成长也极其重要。在研究中,我们发现许多父母在社会经济文化转轨中自身产生的社会心理疾病,例如紧张、恐惧、冷漠或不安全感等,潜移默化地传染给了孩子,使他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也产生人格障碍,这也是校园暴力的诱因之一。
(三)学校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的学校教育一直偏重于知识教育。教师被沉重的教学任务以及升学率压着,学生也被老师布置的作业压得喘不过气来。师生间处于一种紧张的关系中,很少有时间进行交流和沟通。一些学习上有困难的同学,由于他们学习不好,自然而然地被别人贴上“坏学生”或“差学生”的标签,时时处处地受到别人的歧视。在这种情景下,这些所谓“坏孩子”、“差学生”从内心经常会产生不平衡的感觉。他们认为,老师和同学这样对待他们是不公平的,这样做伤害了他们的自尊心。所以从行动上自觉不自觉地站到老师和同学的对立面,尤其在老师对他们进行批评时,行动上易出现攻击性。校园里师生间的暴力行为的发生,即学生打老师的情节大多发生在学习不好的学生与老师之间。此外,个别素质低下的老师对待学生不是以身作则,而是以打骂、讽刺、挖苦或体罚的形式替代教育,致使某些学生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在这种情形下,由于老师的打骂,极易引起学生的反击,校园暴力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了。
(四)社会因素
青少年生活在社会转轨的变化时期,市场经济带来的思想意识形态的变化,也使他们受到很多负面的影响。例如,越来越多的游戏场所,歌厅、舞厅和游戏机室影响着青少年的学习生活。有的学生为了满足玩游戏机的愿望,不顾一切地勒索低年级学生的钱财,如果得不到钱,就实施暴力行为。另外,带有暴力倾向的影视作品、书刊对青少年暴力行为的形成影响很大。
二、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常见区域:
区域一:学校门口是高发区。受校园暴力伤害的孩子大多数为小学四五六年级,初中生,少数为高中生。因为小学低年级孩子基本上都是由家人负责接送,到了小学四年级以后,孩子们基本上都可以独立上学和回家了。通过情况分析来看,校园暴力发生最常见的区域一般都在校园门口,或者离校园门口不远处。因为有些爱欺负同学的孩子非常清楚,离开校园后,学校便一般管不着了。
区域二:在校园内操场上。常见的时间段为课间休息,或者午间休息。不要小瞧短短的课间休息,就那么十几分钟或者二十几分钟的时间里,就足够一些有暴力倾向的孩子下手伤害其他同学。
区域三:班级内或走廊中。这种现象表面看好象同学间打打闹闹,个别有暴力倾向的同学会借此机会下手。这种打常见方式有攻击、嘲笑、漫骂、拳脚相加,但又不会留下伤痕。这种软伤害即使找到老师,因为找不到证据,往往不了了之。
区域四:在放学的路上。有些过早辍学的不良少年,经常会选择学生放学的路上下手,用威胁和殴打方式抢劫学生身上的财与物。还有部分学生,因为同学间产生矛盾和误会,找帮手在路上等待,目标同学出现后,上前一起动手殴打与自己产生矛盾或纠纷的同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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