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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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司可因为以下原因之一解散:
1.因为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2.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保险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4.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二、保险公司的解散事由:
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公司,因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法定事由出现而终止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或者使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解散有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情况。
1、任意解散。任意解散即公司基于自己的意志而自愿终止公司的活动或者消灭保险人资格。任意解散事由有3种情况:
(1)公司章程规定。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公司章程的解散日届临,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预定目标无法实现时,公司宣布解散。
(2)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或决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可以解散公司。
(3)公司分立或合并。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被分解的公司解散。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称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自动解散;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称为新设合并,参加合并的公司自动解散。公司合并是由公司权力机构决议或决定的,因此,合并解散作为合并的一个结果,实际上也是由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决定的。
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的任何时间都存在未了责任,当保险公司出现了任意解散事由时,必然会有一部分保险单责任尚未到期,公司解散将给被保险人带来许多不便。针对保险公司中的这一特殊规律,各国保险法一般限制保险公司的自愿解散,特别是严格限制经营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自行解散。
相对人寿保险业务而言,财产保险业务一般期限较短,保险单未了结责任所占比例相对较低,保险合同的转移也比较便利。
2、强制解散。强制解散指公司由于法律或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命令而被迫解散。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强制解散有两种情况:
(1)公司依法撤销。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危害被保险人和公众利益的,可以由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强制解散。这里的行政机关是指登记机关或保险监督管理机关。
(2)公司破产。公司一旦出现资不抵债而破产时,公司自然解散。
3、保险公司宣告解散后的法律后果。
(1)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而解散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即行消灭。保险公司因其他原因宣告解散后,公司仍然存在法人资格,但只能在清算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能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公司超过其清算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保险公司宣告破产以后,应该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处理,清算按照《公司法》的有关程序进行。公司因分立、合并而解散,其债权债务由分立或者合并后的公司承担,不进行公司法意义上的清算。公司因破产而解散,应按照《企业破产法》或《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程序。
(3)公司清算组成为公司对外代表人。由于公司已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原来的代表人即失去对外活动的能力,而由公司的清算组代表公司就清算事宜进行对外联系。
4、人寿保险公司宣告解散的特殊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解散作出严格限制,主要考虑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具有长期性,如果允许这类公司随意解散,会直接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但是公司的分立、合并不存在这个问题。
三、保险公司解散的申请与批准:
本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始得按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办理。这主要是考虑保险公司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变更和自愿解散实行严格管理。同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或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除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行业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授权省级政府对该公司的合并、分立进行审批。但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所有保险公司的合并、分立都必须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任意解散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设立应当经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解散亦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保险公司有上述解散事由出现时,保险公司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解散的,保险公司才能够解散;未经批准的,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散。
保险公司根据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解散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
4、清算程序;
5、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6、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
2、公告、通知债权人;
3、清理债权债务;
4、分配现有一切财产;
5、制作清算文件并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
6、注销登记并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解散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清算程序;
(五)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六)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监督指导。
保险公司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时组织股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1.因为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2.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保险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4.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二、保险公司的解散事由:
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公司,因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法定事由出现而终止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或者使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解散有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情况。
1、任意解散。任意解散即公司基于自己的意志而自愿终止公司的活动或者消灭保险人资格。任意解散事由有3种情况:
(1)公司章程规定。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公司章程的解散日届临,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预定目标无法实现时,公司宣布解散。
(2)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或决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可以解散公司。
(3)公司分立或合并。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被分解的公司解散。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称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自动解散;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称为新设合并,参加合并的公司自动解散。公司合并是由公司权力机构决议或决定的,因此,合并解散作为合并的一个结果,实际上也是由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决定的。
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的任何时间都存在未了责任,当保险公司出现了任意解散事由时,必然会有一部分保险单责任尚未到期,公司解散将给被保险人带来许多不便。针对保险公司中的这一特殊规律,各国保险法一般限制保险公司的自愿解散,特别是严格限制经营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自行解散。
相对人寿保险业务而言,财产保险业务一般期限较短,保险单未了结责任所占比例相对较低,保险合同的转移也比较便利。
2、强制解散。强制解散指公司由于法律或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命令而被迫解散。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强制解散有两种情况:
(1)公司依法撤销。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危害被保险人和公众利益的,可以由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强制解散。这里的行政机关是指登记机关或保险监督管理机关。
(2)公司破产。公司一旦出现资不抵债而破产时,公司自然解散。
3、保险公司宣告解散后的法律后果。
(1)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而解散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即行消灭。保险公司因其他原因宣告解散后,公司仍然存在法人资格,但只能在清算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能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公司超过其清算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保险公司宣告破产以后,应该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处理,清算按照《公司法》的有关程序进行。公司因分立、合并而解散,其债权债务由分立或者合并后的公司承担,不进行公司法意义上的清算。公司因破产而解散,应按照《企业破产法》或《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程序。
(3)公司清算组成为公司对外代表人。由于公司已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原来的代表人即失去对外活动的能力,而由公司的清算组代表公司就清算事宜进行对外联系。
4、人寿保险公司宣告解散的特殊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解散作出严格限制,主要考虑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具有长期性,如果允许这类公司随意解散,会直接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但是公司的分立、合并不存在这个问题。
三、保险公司解散的申请与批准:
本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始得按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办理。这主要是考虑保险公司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变更和自愿解散实行严格管理。同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或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除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行业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授权省级政府对该公司的合并、分立进行审批。但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所有保险公司的合并、分立都必须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任意解散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设立应当经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解散亦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保险公司有上述解散事由出现时,保险公司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解散的,保险公司才能够解散;未经批准的,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散。
保险公司根据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解散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
4、清算程序;
5、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6、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
2、公告、通知债权人;
3、清理债权债务;
4、分配现有一切财产;
5、制作清算文件并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
6、注销登记并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解散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清算程序;
(五)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六)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监督指导。
保险公司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时组织股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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