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取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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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即:用户热费=基本热费 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
基本热价
1、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2、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3、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计量热价
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每千瓦时0.16元,等于每吉焦44.45元。
法律依据:《2020-2021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二、缴纳对象: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
未签订合同,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采暖用户为维护自身权益,对供热单位的服务监督,应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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