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公积金提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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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的精神,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管理部,以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及现行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第二章 提取范围第五条 单位公积金代收代缴正常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租住公有住房且月房租超出家庭月收入1 5%的。
单位公积金代收代缴正常是指:累计未缴存公积金在6个月以内的(含6个月)。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七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也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在未偿清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况下,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第三章 提取额度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至百元整,个人帐号内留百元(含百元)以下余额;凭房屋产权证提取的,提取额度为发证日上月本人帐户内的余额。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合计不得超过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已经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未再就业的可以全额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并作销户处理。第四章 提取凭证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单位审核后并填写的《阜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并在六个月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再追溯办理。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的标准合同文本(非标准合同文本,需提供该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和不少于3 0%的付款凭证。
(二)拆迁安置的,需提供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缴款通知书和缴款凭证。
(三)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需提供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签发的集资建房收款批文和单位参加集资人员的证明;
(四)购买单位房改房的,需提供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签发的售房收款批文和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核盖章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及单位证明:
(五)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二手房交易合同并出具购房交易费、契税、印花税的发票;
(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市区内提供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属各县(市)提供县(市)级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文;
(七)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由阜阳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明确建议为大修的(即鉴定为C级的)。
符合本条(一)至(六)款条件的,也可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四条 偿还自住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自住房贷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证明,在未偿清贷款的情况下,根据公积金余额和每月还款数额,确定提取时间,一次性提取用于偿清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现还租住公有住房且月房租超出家庭月收入1 5%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阜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房屋租赁证和支付房租证明,提取金额为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部分,符合条件可每年提取二次。
第十六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需提供职工本人的离休、退休批准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七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十八条 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批准的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法定有效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及所在单位证明。第五章 提取程序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支取人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初审核实并填写《阜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无单位的社会人由托管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凭审批同意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个人存折或购房单位帐号,到中心财务科办理提取手续。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所在单位、托管单位及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部门,出具伪证和参与套取行为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有欺骗行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遵照本办法,依法行政,认真服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由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办理。未按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有关提取规定一律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的精神,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管理部,以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及现行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第二章 提取范围第五条 单位公积金代收代缴正常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租住公有住房且月房租超出家庭月收入1 5%的。
单位公积金代收代缴正常是指:累计未缴存公积金在6个月以内的(含6个月)。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七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也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在未偿清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况下,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第三章 提取额度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至百元整,个人帐号内留百元(含百元)以下余额;凭房屋产权证提取的,提取额度为发证日上月本人帐户内的余额。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合计不得超过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已经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未再就业的可以全额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并作销户处理。第四章 提取凭证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单位审核后并填写的《阜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并在六个月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再追溯办理。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的标准合同文本(非标准合同文本,需提供该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和不少于3 0%的付款凭证。
(二)拆迁安置的,需提供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缴款通知书和缴款凭证。
(三)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需提供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签发的集资建房收款批文和单位参加集资人员的证明;
(四)购买单位房改房的,需提供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签发的售房收款批文和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核盖章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及单位证明:
(五)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二手房交易合同并出具购房交易费、契税、印花税的发票;
(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市区内提供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属各县(市)提供县(市)级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文;
(七)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由阜阳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明确建议为大修的(即鉴定为C级的)。
符合本条(一)至(六)款条件的,也可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四条 偿还自住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自住房贷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证明,在未偿清贷款的情况下,根据公积金余额和每月还款数额,确定提取时间,一次性提取用于偿清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现还租住公有住房且月房租超出家庭月收入1 5%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阜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房屋租赁证和支付房租证明,提取金额为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部分,符合条件可每年提取二次。
第十六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需提供职工本人的离休、退休批准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七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十八条 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批准的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法定有效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及所在单位证明。第五章 提取程序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支取人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初审核实并填写《阜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无单位的社会人由托管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凭审批同意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个人存折或购房单位帐号,到中心财务科办理提取手续。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所在单位、托管单位及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部门,出具伪证和参与套取行为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有欺骗行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遵照本办法,依法行政,认真服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由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办理。未按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有关提取规定一律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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